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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部经济区简介 】

    广州开发区总部经济区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地处广州科学城中心商务区。规划占地17.7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旨在引进:国内外金融总部、投资性总部、制造业总部、销售中心总部、商业连锁总部、采购中心总部及管理型总部。规划建设智能化、低密度、生态型的总部楼群,集办公、科研、产业、服务于一体的企业总部聚集区。
   广州开发区总部经济区位于广州科学城中心区西侧,开创大道以南,揽月路以西,环山岭及边岗岭以东。以总部经济区为中心,1.5小时车程覆盖整个珠江三角洲。25分钟抵达广州白云机场,直飞纽约、东京、新加坡、悉尼、墨尔本等28个国际城市航班。2010年,广州市地铁4号线、6号线将到达总部经济区配套区域。
   广州开发区政府为企业提供全程免费服务。包括选址支持、重点项目的24小时用电保障、通关绿色通道、协助高科技项目与知名院校设立培训中心和在职教育项目、全力支持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公司成立报批的全套服务及协调公司成立和运作中所接触的各个政府部门,保证公司运行顺利。
   专业服务提供商提供一条龙厂房建筑服务、招聘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保税仓储服务、物流中心服务、进出口服务、餐饮食堂服务以及其它个性化服务。
   中央商务区聚集多功能配套:国际医疗机构、信贷、金融、银行、邮政、学校、超市、酒店、餐饮、娱乐等。

政策优势

广州开发区制定了《广州开发区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广州开发区关于鼓励发展金融产业暂行办法》、广州开发区“1+11”专项科技政策等一系优惠政策:
一、对总部经济项目的扶持政策
1.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内、外资全国投资性总部给予一次性扶持资助金500万元;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内、外资区域投资性总部,给予一次性扶持资助金250万元。
2.新引进除世界500强企业以外的内、外资全国投资性总部给予一次性扶持资助金450万元;新引进除世界500强企业以外的内、外资区域投资性总部,给予一次性扶持资助金230万元。
3.新引进管理型、销售中心、商业连锁或采购中心全国总部给予一次性扶持资助金350万元。
4.新引进管理型、销售中心、商业连锁或采购中心区域总部给予一次性扶持资助金180万元。
5.企业总部可优先申请在总部经济区购买土地自建办公写字楼。
6.对在本区新引进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总部,其本部在开发区内购置已建成办公场所(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500元扶持。
7.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引荐经认定的总部项目,参考实收注册资本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8.对经认定的总部在优化产业结构、拉动经济增长、形成规模效应方面进行量化考核,根据其对开发区贡献予以大力度扶持。
9.对开发区已认定的总部或对该总部的投资者在本区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增资1亿元以上的,根据其对开发区贡献予以扶持。
10.对就职于企业总部的执行总裁、财务总监、运营总监及以上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对开发区贡献予以奖励。
二、对金融机构项目的扶持政策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5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以内的奖励。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资金奖励。
3.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资本市场类机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4.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后勤业务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元以内的奖励。
5.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每年予以扶持。
6.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团队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至200万元资助。
三、“1+11”专项科技政策
广州开发区制定了“1+11”专项科技政策。包括《广州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广州开发区吸引科技领军人才实施办法》、《广州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等,重点扶持创新型企业和项目的发展,其中《广州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予以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亿元人民币),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其它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软件服务外包内资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企业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企业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
3.对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国家动漫基地”、产品获得中国企业“产品创新设计"奖(CIDF奖)的服务外包企业予以贷款贴息。企业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企业申请贷款贴息之日前1年,按获得银行贷款予以一年期贷款贴息,贴息率按3%计,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贷款贴息。
4.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0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对于取得上述国际认证的企业,按照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的资助标准进行等额资助。随后2年,对其实际发生的升级、维护费用继续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不低于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标准。
5.为促进服务外包企业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区管委会给予资金配套。其中,对国家级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10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省级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70%的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对市级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5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6.支持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建设。对获得《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343号)规定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资助的公共服务平台,区管委会给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单位500万元等额资助。

联系人:季圣杰 1392519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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